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蔡会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张光华与蔡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会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光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执行人蔡会勇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光华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蔡会勇名下车牌号为粤VH××××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从拍卖所得款59150元中扣除部分执行费787.25元,剩余案款58362.75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此外,本院依法向有关的工商、金融、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会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敏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