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天永,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李华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4169号判决,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华明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48800元,诉讼保全费7405元,合计支付45620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世纪玺悦房产证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3090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04171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明所有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世纪玺悦房产证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3090号、川(2019)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04171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童   荣   彬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510501牟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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