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月,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嘉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金洪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3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依法执结该案,裁定:本院(2007)辽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辽宁省高级人民作出的(2007)辽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曾于2016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斌、金洪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厂房等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嘉斌、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洪华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同日,对王嘉斌、金洪华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师庆军 审判员  彭建平 审判员  罗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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