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住所地:大厂县城关大安西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809322514P。
负责人:左凤莉,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苗,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911165013。
被告吴湘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杨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与被告吴昕沂、被告杨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湘沂、杨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