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赵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庆伦与赵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