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03199006025558,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10400664698704K,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金城丽景6号商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403民初886号判决,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原告张海峰与被告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所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收取原告张海峰的购房款1341987元、房屋维修基金3971元返还原告张海峰,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海峰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20日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分别以1141987元、1345958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扣除55609元)。原告张海峰待被告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之?(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桥口支行的账户25×××96存款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伯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紫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