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工业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21MJF012614L。
法定代表人:曹艳琴,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治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陈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与被告曹京梅、陈代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因被告曹京梅、陈代英已经将所欠费用全部结清,原告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惠民县益康老年公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