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洪秋冰,该公董事长。 被保全人:曹淑梅,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淑梅借款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曹淑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曹淑梅银行账户。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洪伟 审判员 任宏超 审判员 华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京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