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原告董日成与被告张志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6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6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6行“张国富”变更为“董日成”。
审判员 靳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