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贵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吴颖,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君源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新桃园门市6号。
经营者:杨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苏乐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贵猛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君源二手车行、被告苏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汪贵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62.7元(以购车款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退还完毕上述款项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抖音认识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君源二手车行公司销售员苏乐乐,其后苏乐乐便通过微信发送图片的方式向原告推销二手车,最终原告确定购买一辆银色奥迪A6的二手车,并依约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39000元,被告亦向原告提供《协议书》并将涉案车辆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贵阳三志物流处。但原告提车时发现该车多处存在掉漆、损坏,与被告提供的图片完全不符。原告己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其退还全部购车款及支付运费,但均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前诉请,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苏乐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求中所要求解除的协议书系申请人书写后随车一并物流发走,该协议书备注中注明了如遇纠纷归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汪贵猛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枣庄市市中区君源二手车行的起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因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苏乐乐的住所地为滨州市滨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