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 负责人:杨维,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李建星,男,住广西平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被告李建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建星存在无法送达的法定情形,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华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 晨 书 记 员 胡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