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双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25521912G(1/1)。
法定代表人:傅仁乔,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兴群,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3907830P。
法定代表人:白云海。
委托代理人:刘丹峰,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诸暨市双意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53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产品质量违约金1367921.26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54950.79元,支付仲裁费33980.25元,缴纳执行费24969元,以上共计2281821.3元。被执行人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18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