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372.06元及违约金,执行费221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曲靖市××区其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1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车辆实际下落,车辆未实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3783.57元,后本院已扣划3783.5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联系被执行人但未能联系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曲靖市××县,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到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其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现本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