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1楼105室。被告上海江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8号。被告上海浦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857号2幢201室。被告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19弄1号1,2层商铺。被告黄浦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黄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被告上海江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浦腾、黄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48,739.5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江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浦腾、黄驰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48,739.5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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