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素芬,女,****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郭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边永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素芬因被申请人边永峰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边永峰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50000元),王素芬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边永峰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封丘县黄池停车场)。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素芬先行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