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曼克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梅花寨村。 法定代表人:常立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都区冶金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崔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县分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贾寨村。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北曼克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