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徐莲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统与李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0403执恢26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不动产权证书号:06××07),现案外人徐莲英对本院查封拍卖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徐莲英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我儿子工资低未出钱,是我夫妻二人为孩子结婚借钱全款买的,故户主写的是儿子赵统的名字,售楼部工作人员皆可证实。从2006年我们夫妻就搬进来一直居住至今,现和儿子、孙女一同居住。综上,请求法院解除(2021)豫0403执恢260-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坐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查封,停止拍卖。

申请执行人李金胜称,赵统与其前妻的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判,且在2017年至2018年间赵统多次把房屋抵押给别人,贾冰冰就是第二次抵押的出资人,新华法院曾经查封执行,因此对于赵统称其父母对此事不知情保持怀疑;之前赵统就以自己女儿和妻子的名义提起过一次异议,现在又以其母亲的名义再次提起,赵统的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下月3号的司法拍卖程序,也给我造成很大的负担,故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判决,驳回异议申请。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赵统称,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前妻对房子享有一半的权利,其坚决不同意拍卖;至于我离婚协议时表示愿将房子过户给我女儿和房子拍卖的事我父母均不知情,现知情后也表示不同意;且我之前只以我女儿的名义提起过一次执行异议,当时前妻是女儿的代理人;房子也没有多次抵押,向贾冰冰抵押的时候之前的抵押已经解除。

被执行人赵统提供的证据有: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证明1999年-2004年间赵统的工资水平为月均33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赵统与李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8月27日李金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本院作出(2018)豫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赵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房产(产权证号:06××07)予以查封(限额3775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二、冻结申请人李金胜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280467201800000132)。2019年12月18日我院作出(2019)豫0403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金胜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7.7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金胜对被告张利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被告赵统负担。被执行人赵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金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豫0403执恢2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赵统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产权证号:06××07),案外人徐莲英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本院查封的赵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房产系其父母为其结婚在其婚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产权属登记在儿子赵统名下,其出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儿子赵统的赠与行为,因此赵统依据赠与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房屋等应当且可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受赠人方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涉案房屋自购买时权属登记在赵统名下,自始从未发生产权的变更转移,赵统始终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当。故,异议人徐莲英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徐莲英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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