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树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李国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苏永芝,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何井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张忠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姜淑侠,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胡万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李艳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李国安、苏永芝、何井财、张忠清、刘臣、姜淑侠、胡万水、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