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军,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李彩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伏云诉被告高明生、李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伏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伏云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高明生、李彩芝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房产一处。【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4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伏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国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