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申请人:许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申请人:张世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许忠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史国斌与被申请人许世军、张世强、许忠保、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深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国斌于2020年5月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账号内的存款300612.5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史国斌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提出了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许世军、张世强、许忠保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世军、张世强、许忠保名下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300612.5元为限,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023元,由申请人史国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宏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年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