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高中文化,住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丁亚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年**月**日,护士,大专文化,娘家住康乐县虎关乡吴坪村吴坪*号。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3.4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1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进行了结婚登记,于2020年3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结婚时原告送被告彩礼22.4万元,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被告陪嫁物有: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衣柜一架、电脑桌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子等生活用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马某2同意与原告马某1离婚; 二、被告马某2陪嫁物: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衣柜一架、冰箱一台、电脑桌一个、被子等生活用品抵作彩礼留归原告马某1所有;被告马某2带去的首饰及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留归被告马某2所有; 三、被告马某2同意返还原告马某1彩礼12万元(于2021年6月2日前给付6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6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寿义 人民陪审员  马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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