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大道(北段)240号。

法定代表人:田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加家,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紫云自治县,系该公司风险部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康,男,1974年08月14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正萍,女,1975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康、张正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吴康、张正萍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710.74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65‰计算利息到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2,申请执行费436元,共计36448.74元(含案件受理费302,申请执行费436元;未含2019年12月21日起之后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康、张正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6448.7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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