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赊店镇翰宇门业经营部,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彰新寨,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7MA42Y0JG3Q(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长锋,地址社旗县赊店镇彰新寨。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赊店镇翰宇门业经营部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7民初3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赊店镇翰宇门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及房管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27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