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时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科,男,系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红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时刚诉被告孙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时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红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时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3日被告以工地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被告47000元,加上之前原告借的3000元,被告承诺2019年年底还清,约定支付利息1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据一张,拟证明2019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2、转款记录3张。
被告辩称
被告孙红杰下落不明,未出庭,未举证,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朱时刚与被告孙红杰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47000元。原告陈述加上之前被告向原告借的3000元及被告承诺给原告的10000元利息,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借据,约定于2019年年底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原告陈述被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0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红杰向原告朱时刚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款关系,被告孙红杰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借款至今已二年多,请求利息1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朱时刚借款本息合计6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红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