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广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福云,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靳宝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陈艳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云、被告靳宝芳、被告陈艳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计1492.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