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广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福云,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靳宝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陈艳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云、被告靳宝芳、被告陈艳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计1492.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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