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三埠区××××××××××(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9。

法定代表人:杨仕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司徒越壮,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李朝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朝均已于2020年12月28日死亡,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及被告李朝均的遗产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朝均已死亡,原告未能提供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及被告李朝均的遗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4.86元,不予退还;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财产保全费1297.43元,因本院未作出保全裁定书及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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