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王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5元,由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时永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