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增林 被执行人:刘志敏、尹为花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增林申请被执行人刘志敏、尹为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华法民初字第0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9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02执恢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