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敬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金群与被告武敬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3月27日,原告金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