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47号楼2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明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列里路南8(幢)座1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孙松旺。
审理经过
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小涛 书 记 员 王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