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增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王祥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余功华,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增学与被告王祥兵、被告余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增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诉讼保全费1538元,以上共计3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庭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