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6层至24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舟,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雅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雅丽豪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雅丽豪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舟,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雅丽豪酒店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雅丽豪酒店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不超过6 000元,并重新确定一审诉讼费负担。事实和理由:雅丽豪酒店内使用的播放系统系自第三方采购,在采购之时,第三方即向雅丽豪酒店承诺播放系统内的片源全部为正版,出具了相关承诺函,雅丽豪酒店向第三方支付了对价。雅丽豪酒店向第三方支付了对价。雅丽豪酒店作为酒店经营者,在第三方对片源进行承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对播放系统内的片源逐部进行审查。在发现播放系统中的片源存在版权问题后,雅丽豪酒店第一时间要求第三方下架了涉案作品片源。雅丽豪酒店在采购播放系统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核查义务,雅丽豪酒店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雅丽豪酒店作为酒店业经营主体,消费者选择入住雅丽豪酒店完全是为了住宿需要,而非观看影片。播放系统中存在大量片源,本案涉案作品被播放的概率极低,且即使被播放,受限于酒店房间入住人数,观看者也仅为1-2人。并未对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参照其授权给其他适用方的价格,即权利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而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另,爱奇艺公司作为专营影视授权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熟悉同类案件的判决金额,但在一审诉讼中主张金额却高达20万元,根据一审判赔金额,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明显违背了比例原则,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辩称
爱奇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雅丽豪酒店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雅丽豪酒店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差旅费、律师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 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29元、差旅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经济损失194671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了《捉迷藏》(简称涉案作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电影的出品单位和摄制摄制单位为新线索(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威秀电影亚洲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文经典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线索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浚渊广告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7日,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威秀电影亚洲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文经典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线索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浚渊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授权给新线索(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的第50年12月31日止。
同年11月7日,新线索(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作品在被授权人平台上线日起20年。同日,该公司将上述权利授予爱奇艺公司。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雅丽豪酒店存在侵权行为提交了(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53140号公证文书,内容载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十四时十三分,申请人的代理人陶铎、公证员朱俊以及公证人员胡苗来到位于成都市天珲中街56号美豪·丽致酒店的房间内,由公证员朱俊对该房间内标有“JMGO”的投影仪进行清洁检查:一、代理人陈铎将上述投影仪及标有“JMGO”的数码接收器进行开机操作。二、随后代理人陈铎进入操作页面中依次选择“点播”“搜索”,在搜索栏中输入片名然后依次播放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部分影视作品,并随机拖动进度条进行播放。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为国家版权局重点保护作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授权不得提供涉案作品,提交国家版权局发布2017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网页截图,名单第七项为涉案作品。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雅丽豪酒店的经营规模提交了携程网网页截图。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影响力提交了360百科的网页截图及时光网的网页截图。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合理支出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220元的酒店住宿费发票(名称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额为4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共涉及31个案件)。
雅丽豪酒店为证明涉案作品系其采购第三方西安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播放设备,为设备中包含的片源,非雅丽豪酒店自行载入,提交了一份《音视频产品购销合同》。
雅丽豪酒店为证明涉案作品影响力小,被点播的概率低,提交涉案作品的豆瓣评分网页截图。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头片尾截图、公证书、授权书、确认书、声明、网页截图、发票、合同以及当事人一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片头片尾截图、授权书以及声明等相关文件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已经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雅丽豪酒店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酒店客房内的电视机上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视频点播服务,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雅丽豪酒店认为其系从第三方采购的智能酒店影院客房设备,涉案作品均是该点播系统内的片源系设备提供商载入,并非雅丽豪酒店自行载入,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雅丽豪酒店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关于采购播放系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其未能提交涉案作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要求雅丽豪酒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雅丽豪酒店违法收益的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雅丽豪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关于维权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交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合同,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129元公证费,爱奇艺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200元差旅费,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发票主体名称并非爱奇艺公司,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雅丽豪酒店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2 000元及合理支出129元,共计12 129元;二、驳回爱奇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并结合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定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雅丽豪酒店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配本案诉讼费分担情况,并无不当。雅丽豪酒店相关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雅丽豪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四川雅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