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振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
法定代表人:苏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金振泉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振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建辉大厦建设期间向原告借款45万元,2016年9月9日被告偿还部分本息后,尚欠26万元,未予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金振泉借款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