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怀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爱县。 被告:张振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怀助与被告张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马怀助在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怀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琼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