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迟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雷与被告迟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被告迟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平时相处较好。2020年6月18日,被告因购买汽车缺乏资金向原告求助,原告借给其50000元。借款时被告表示一个月内偿还。2020年7月18日被告仅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剩余借款。2020年9月24日,原告再次来到绥化向其索要借款,被告表示2020年11月21日归还剩余借款,并给原告补出借据一份。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仍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迟立军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当时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双方没约定利息,后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现尚欠4万元。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是暂时没有能力,得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8日,被告因购买汽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被告于2020年7月18日偿还原告10000元。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因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迟立军于2020年6月18日借款40000元,月利率无,2020年11月21日归还。”被告出具此借据后,仍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雷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身份情况;2.2020年9月24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现借款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迟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雷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迟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晶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