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开春,男。 委托代理人:唐瑶。 被告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业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厚,男。 被告王伟华,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厚,男。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丁开春与被告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查明:2014年5月开始原告丁开春陆续向被告王伟华的兴成煤矿送矿山材料,直至2014年8月份为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矿山材料款354,445.00元,原告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54,445.00元及利息51,424.00元,共计405,86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华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丁开春货款354,44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则利息从2016年7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原告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616.68元,减半收取3,308.34元由被告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伟华承担1.654.17元,原告丁开春承担1,654.1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宪波 审 判 员 王淑云 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