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男,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宣恩县珠山镇宝塔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6W8E8G。

法定代表人:寇钊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刘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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