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初一,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彬(原告唐初一的儿子),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村三区。
被告:杨朝和,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唐初一与被告杨朝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初一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初一以与对方达成自行协商解决的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初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初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