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俊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卢国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安俊芳与被告卢国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安俊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49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被告卢国兴通过中间人张永香向张永兰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三年。2016年12月1日,卢国兴因未能还款重新给张永兰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三年,原告安俊芳签字担保。卢国兴到期未还,张永兰将卢国兴、安俊芳起诉,法院判决卢国兴偿还张永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至还清时止)。因卢国兴无偿还能力,安俊芳自2020年7月作为一般担保人代替偿还,每月扣工资3800元,至今共计49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58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在该判决主文第二项中确认本案原告安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卢国兴追偿,即安俊芳可以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安俊芳在本案中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俊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