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逯艳敏,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章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库金宝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催告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库金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库金宝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