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华支行,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文化宫里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114101K。
负责人:张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佟洪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佟洪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80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