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新疆大漠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团结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郑李兵,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宗华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大漠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03000元为限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郭宗华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宗华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大漠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以103000元为限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新疆大漠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03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1035元,由申请人郭宗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米热班图尔迪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