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留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宋东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李留云与宋东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宋东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留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宋东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留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有保单6份,其中由案外人宋肖霞投保三份,宋东旗投保三份,因保单累计缴纳保费金额过少且部分保单投保人与被保人不一致,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30日,到被执行人宋东旗户籍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4月22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东旗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房产证号:10××72),经核实,该房产已于2017年10月1日经滑县法院另案拍卖。 五、2021年5月11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东旗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 六、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东旗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宋东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东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宋东旗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东旗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