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罗会与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0】第6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93,79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本院已进行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不动产证明号:××××××),××××××房产(不动产证明号:×××××××)本案已轮后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请求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回案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93,797.5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浩 审判员 盛庆旺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