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74174810.
法定代表人:阮乐伟,经理。
被申请人:任世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任世禄诉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豫0329民初154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0年5月12日洛阳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2148号生效判决内容,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洛阳金正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