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李旭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甘肃南峰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丽桃与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0000元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2021年8月2日以与被告已付清10000元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丽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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