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魏彦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建林与被执行人魏彦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魏彦莉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林支付案款23000元,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魏彦莉承诺自2021年9月起,每个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林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23000元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林与被执行人魏彦莉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