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钦,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华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王珂,女,蒙古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伟、王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