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泊头市工业园区三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0302853D。
法定代表人:邢敦江,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北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2527242Y。
法定代表人:岳美贞,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北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爱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