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潘某2(潘某1之父),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友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9号蒲方路9号院8号楼4层410。 法定代表人:杨成林。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1与被告北京友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北京友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庭外与潘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潘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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